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2号发布 2003年4月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德两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80年3月14日起实施的空运税收换函的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附件:

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3〕135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将于2003年6月30日起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 航班号:LH722/723

二、 机 型:A340

三、 班 期:周二、四、日

四、 航 线:慕尼黑-北京-慕尼黑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复为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