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发布 2002年9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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