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1〕943号发布 2001年12月2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财会〔2001〕61号文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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