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2号发布 2001年12月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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