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379号发布 2001年6月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国邮〔2000〕479号)收悉,来函要求我局进一步明确邮政农村支局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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