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7号发布 2001年4月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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