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发布 2001年3月1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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