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51号发布 2000年3月1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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