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发布 2000年1月1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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