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发布 1999年9月1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