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494号发布 1998年8月3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8号)中“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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