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61号发布 1998年6月1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8]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采取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其货物部分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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