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5号发布 1996年10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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