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84号发布 1996年5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以下简称批复)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 做出了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收入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有关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仍按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在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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