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214号发布 1996年5月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31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德国政府于1980年3月14日的换文,以及于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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