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81号发布 1995年11月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第97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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