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4号发布 1995年10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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