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28号发布 1995年6月1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定合同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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