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意大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49号发布 1995年6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意大利航空公司开辟罗马一米兰一北京 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565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于1986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意大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意大利航空公司开辟罗马一米兰一北京 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docx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