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4号发布 1995年3月2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以及于1985年11月22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1995年2月24日 民航运函〔1995〕136号)

华北、中南管理局:

根据中澳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民航总局外许(1995)003号经营许可,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9日起复航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QF187/8

二、机型B767-300

三、班期:每周一班,星期三

四、航线: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行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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