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98号发布 1995年3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议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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