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3号发布 1995年2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 民航运函〔1995〕146号

华北、东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航空协定及有关秘密谅解备忘录,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6日起开辟部分航线的客运航班,现将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航班号:SU881/2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三 航线∶赤塔一北京往返

二、航班号:SU885/6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一 航线∶赤塔一哈尔滨往返

三、航班号:SU887/8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四 航线∶赤塔一哈尔滨往返

四、航班号:SU825/6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四 航线:哈巴罗夫斯克一沈阳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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