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21号发布 1994年9月1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812号《关于××××航空公司开辟大阪--青岛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日两国政府于1984年6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航空公司开辟大阪--青岛航线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812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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