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77号发布 1994年6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已于1994年4月19日在塔什干正式签署,请依照该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自1994年4月19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免予征收一切税收;对其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人员为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的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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