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2号发布 1994年6月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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