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278号发布 1994年6月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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