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51号发布 1994年3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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