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209号发布 1991年1月1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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