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发布 1990年7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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