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发布 1990年4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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