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输出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可准予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通知

(89)国税外字第193号发布 1989年7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日本国大藏省国税厅国际业务室室长川田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的证明书和日本输出入银行法主要条款(译文)印发给你局,根据上述证明,可以确认日本输出入银行是完全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符合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准予免征所得税。

附件一:

证 明 书

日本输出入银行是根据日本输出入银行法(附后)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中日税收协定第11条第3款规定的“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的规定,特此证明。

国际业务室长

川田刚(签字)

1989年6月21日

附件二:

日本输出入银行法(译文)

(目的)

第一条:日本输出入银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促进本国与外国的贸易为主要任务的经济交流,对一般金融机构从事的输出入业务及海外投资业务在金融上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人格)

第二条:日本输出入银行为公法上的法人。

(事务所)

第三条:1. 日本输出入银行的主要事务所在东京。

2. 日本输出入银行可在必要的地点可以设事务所。

(资本金)

第四条:日本输出入银行的资本为1183亿日元,由政府产业投资特别会计全额出资。

(役员的任命)

第十二条 总裁、副总裁以及监事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