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挪税收协定中“近海”一词含义问题的批复

(88)财税油政字第14号发布 1988年4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8)财税油津政字第2号文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3条所称“近海”一词,在我国是指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南海39/11区块和29/04区块属于上述海域范围。因此,挪威奇科地球物理公司在华为39/11区块和29/04区块的地震测线提供技术服务,应按照中挪税收协定第23条的规定判定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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