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7号发布 1987年5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救护性质,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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