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1月2日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年11月2日公布 )
广电办发〔2020〕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全面了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状况,加强对统计基本单位信息的管理,推进统计“全覆盖”,规范对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现将新修订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日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
(一)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单位所在地和联系方式等;
(二)属性信息包括主要经营范围、登记注册类型、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注册资金、开业时间以及法人单位与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三)行业信息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细分类别、单位类型和业务资质情况等。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基本单位信息库建设方案和组织系统开发应用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的标准格式;
(三)负责组织对基本单位信息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维护更新;
(四)负责对省级基本单位信息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信息库的更新维护和管理;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变化情况组织审核,增删修改基本单位信息,对基本单位信息库进行更新维护;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的基本单位信息库维护与使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省内基本单位跨行政区迁移和衔接等业务问题;
(四)根据行政区域调整变动情况,在基本单位信息库中对基本单位的区划代码进行适时更新调整;
(五)定期汇总、保管本级所属及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库综合信息资料,分析评估统计基本单位现状。
(一)负责收集本级所属及本行政区域内批准的新增、注销、变更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并进行整理入库,确认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变更、注销的各类单位清单,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二)定期汇总、保管本级所属及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库综合信息资料,分析评估统计基本单位现状。
(一)主体单位因新设、解散、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形成的增减变动;
(二)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引起信息库中相应标识的变化;
(三)单位自身业务范围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的变化;
(四)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单位重组等原因引起基本情况的变化;
(五)单位营业状态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的变化。
本文转载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