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 2026年5月1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修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
2026年5月1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和规范全国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资质认可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具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二年以上;
(五)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六)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七)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和报告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另行制定。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认可机关在开展资质认可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有关部门意见。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技术服务
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业务相关的高级职称或者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四年以上。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一)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挂靠,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四)出具失实或者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六)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七)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八)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或者原始记录中盖章或者签名的;
(十)明示或者暗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监督检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向资质认可机关移送涉及吊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时,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法律责任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超出资质认可范围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处理。
(一)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的。
(一)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开机构综合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技术服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检测检验现场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五)项目组成员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
(六)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七)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八)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或者原始记录中盖章或者签名的;
(九)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附 则
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是指安全评价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前取得的职业资格,以及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职业资格。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样式)
| 机构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 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专职技术负责人 | 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 | ||||||||
|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 资质证书批准部门 | 有效日期 | ||||||||
| 业务范围 | |||||||||
| 专职技术人员 | |||||||||
| 姓 名 | 专 业 | 证书类型 | 证书号码 | ||||||
| 机构违法受处罚信息(初次申请不填写) | |||||||||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执法机关 | ||||||
备注:本表中证书类型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样式)
| 机构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 实验室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法定代表人 | |||||||||||
| 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主持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
|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 资质证书批准部门 | 有效日期 | |||||||||||
| 批准的业务范围 | ||||||||||||
| 序号 | 检测检验 对象 | 项目/参数 | 依据标准 编号及名称 | 限制 范围 | 说明 | |||||||
| 序号 | 名称 | |||||||||||
| 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 ||||||||||||
| 序号 | 姓名 | 授权签字领域 | ||||||||||
| 机构违法受处罚信息(初次申请不填写) | ||||||||||||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执法机关 | |||||||||
备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和煤矿灾害等级鉴定范围一致。
附件3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样式)
:
我单位承接了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现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 机构名称 | ||||||||||||
|---|---|---|---|---|---|---|---|---|---|---|---|---|
|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
| 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项目所属行业 | ||||||||||||
| 项目组组长 | 联系电话 | |||||||||||
| 技术服务期限 | ||||||||||||
| 计划现场勘验 (检测检验)时间 | ||||||||||||
| 项目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 | ||||||||||||
| 姓 名 | 专 业 | 工作任务 | ||||||||||
| 现场检测检验人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填写) | ||||||||||||
| 姓 名 | 检测检验项目 | |||||||||||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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