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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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
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
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5〕19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
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推广目录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解决应急管理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二)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实战效果好,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三)具有典型应用实例,应用时间1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五)未尽事宜以征集通知为准。
(一)材料征集:应急管理部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具体要求,广泛征集相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二)审核推荐: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省级地震局按照业务领域审核材料后推荐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央企业总部可将材料直接推荐至应急管理部。各单位审核推荐前要充分调研评估,确保所推荐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三)形式审查: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征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专家评审: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分别组织专家对本领域通过形式审查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用户单位代表等组成,并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严守廉洁自律准则。
(五)综合评审:应急管理部组织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去除重复、重叠的技术装备,汇总形成推广目录征求意见稿。
(六)征求意见:应急管理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通过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再次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七)发布:应急管理部根据涉及领域,单独或分别与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联合发布。
第三章淘汰目录
(一)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技术装备落后,安全风险高,存在明显缺陷,不满足当前安全生产要求。
(一)材料征集:应急管理部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具体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业务领域审核材料后推荐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央企业总部可将材料直接推荐至应急管理部。
(二)形式审查: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征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审: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业务领域组织专家对征集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并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严守廉洁自律准则。
(四)征求意见:应急管理部汇总整理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淘汰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通过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再次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五)综合论证:应急管理部组织对淘汰目录征求意见稿进行综合论证,修改完善淘汰目录。
(六)发布:应急管理部根据涉及领域,单独或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各审核推荐单位应对推荐并纳入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满足实战要求的技术装备要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应急管理部组织调查论证,属实后及时公告,并在下一年度发布推广目录时进行调整。
应急管理部每年组织对发布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拟发布推广目录、技术装备标准制定的重要参考。
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可代替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论证,情况属实的及时公告。
第五章附则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