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应急〔2022〕52号发布 2022年6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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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
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应急〔20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安委〔2021〕12号)和《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21〕7号),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加强源头准入,现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应急管理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10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