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1年9月13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1年9月13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从业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其他火灾,可以根据需要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六章附则
本规定所称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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