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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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应急﹝2020﹞88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0日
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功绩导向;
(二)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五)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注重及时施奖。
第二章奖励的等级、条件和标准
授予个人称号分为“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授予集体称号的名称,根据被授予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
(一)锐意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业务精湛,甘于奉献,在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勇于攻坚克难,面对突发事件挺身而出,妥善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科学组织施救,执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火灾扑救、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保卫等任务,闻令而动、不畏艰险、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取得突出成绩。
(三)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职责,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扎根基层,任劳任怨,所负责监管监察区域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
(四)有力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竭诚服务人民群众,有效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成效显著。
(五)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纪律严明,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受到广泛赞誉。
(六)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授予称号。
集体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
(一)集体和个人授予称号,其中“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审批;
(二)应急管理部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
(三)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四)中队(站)级单位记一等功,大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支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总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高级消防员记一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一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总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干部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
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的批准权限:
(一)分队、班记一等功,中队(站)级单位记二等功,大队级单位记三等功,支队级单位嘉奖;
(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一等功,高级消防员记二等功;
(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一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二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记三等功,总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干部嘉奖。
(一)省级应急管理厅(局)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二)市(地)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
(一)分队、班记二等功,中队(站)级单位记三等功,大队级单位嘉奖;
(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二等功,高级消防员记三等功;
(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二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三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嘉奖。
(一)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
(二)县(市)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
(一)分队、班记三等功,中队(站)级单位嘉奖;
(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三等功;
(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三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嘉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
(一)分队、班嘉奖;
(二)高级消防员嘉奖;
(三)中队(站)级正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干部嘉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队(站)级单位批准权限:
中级、初级消防员嘉奖。
对消防救援院校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消防员中招收的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初级消防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职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一)启动。实施奖励的单位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名额、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按规定报批。
(二)推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自下而上、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审核。实施奖励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四)审批。实施奖励的单位研究决定奖励对象,作出奖励决定。
对承担重特大地震、地质、水旱、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火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以及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保卫等其他有关重大任务(以下统称重大应急任务)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实施奖励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直接实施奖励。
奖励决定或者命令应当及时公布,举行庄重、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
奖励决定、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存入单位文书档案或者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年度给予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当年实有人数的万分之四、千分之四、百分之四、百分之十;年度给予集体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的比例,由实施奖励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年度给予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百分之二、百分之二十五。严格控制实施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确需实施的,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千分之一。集体年度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同级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三、百分之十。小散远和艰苦边远地区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个人年度奖励比例,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奖励经费按隶属关系和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获奖对象教育管理和奖励监督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奖励撤销后,由原实施奖励的单位收回奖牌、奖状、奖旗、奖章、证书,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等相关材料存入单位文书档案或者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章附则
对经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动,承担重大应急任务的有关方面集体和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彰。
(此文发布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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