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四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应急〔2020〕44号发布 2020年6月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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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四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应急〔2020〕4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要求,我部决定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等四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应急管理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应急管理部

2020年6月1日

应急管理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应急管理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30号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承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工作的复函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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