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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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68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部管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社会组织: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7日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三)组织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和复审等工作,组织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复审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应急管理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
(五)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六)综合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八)负责对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九)负责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材料的备案;
(十)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提出,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
(四)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五)负责对有关技术委员会下属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
(六)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评估、监督与考核;
(八)负责相关领域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二)研究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建议,以及关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其他意见建议;
(三)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
(四)按照本办法承担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标准复审、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等相关具体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专业审核;
(五)按照政策法规司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宣传贯彻、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管理本技术委员会委员,并对下属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九)定期向政策法规司汇报工作;
(十)承担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委员会的下级机构,其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遵循“专业优先、专家把关”的原则,主要由应急管理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标准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应当对秘书处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给予充分保障,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考核,加强对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管理。应急管理部对秘书处工作经费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安全生产领域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有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要求和配备、使用、检测、维护等要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务规范,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基础通用规范;
(二)消防领域通用基础要求,包括消防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固定灭火系统和消防灭火药剂技术要求,消防车、泵及车载消防设备、消防器具与配件技术要求,消防船的消防性能要求,消防特种装备技术要求,消防员(不包括船上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逃生避难器材技术要求,火灾探测与报警设备、防火材料、建筑耐火构配件、建筑防烟排烟设备的产品要求和试验方法,消防管理的通用技术要求,消防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技术服务管理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训练设施和作业规程相关要求,火灾调查技术要求,消防通信和消防物联网技术要求,电气防火技术要求,森林草原火灾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其他消防有关基础通用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外);
(三)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通用基础要求,包括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风险监测和管控、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现场救援和应急指挥技术规范和要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应急救援装备和信息化相关技术规范,救灾物资品种和质量要求,相关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有关基础通用要求(水上交通应急、卫生应急和核应急除外);
(四)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
应急管理国家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自行组织制定,报国家标准委备案;地方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推动地方标准制定;团体标准由有关应急管理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并向应急管理部备案,应急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对于依法需要强制实施的应急管理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并且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依据;对于不宜强制实施或者具有鼓励性、政策引导性的标准,可以制定推荐性标准,并加强总量控制。
承担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相关环节工作的单位,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缩短制修订周期。
第二节项目提出和立项
(一)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现实需要,直接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二)对有关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三)向社会征集标准项目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前,应当调研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预研究,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给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建议,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
(一)同意立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立项,并加盖公章);
(二)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四)标准草案;
(五)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材料任何类别标准项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定并经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下达立项计划。行业标准项目由应急管理部下达立项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家标准委审核并下达立项计划。
第三节起草和征求意见
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
(三)熟悉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两个。
强制性标准应当在调查分析、实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起草。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按照标准立项计划确定的内容进行起草,如果确需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交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并同时报请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属于国家标准的,还应当报送国家标准委批准。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实施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实施标准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实施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对于需要验证的强制性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
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向涉及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等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包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天。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标准,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中英文通报材料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后,依程序提请国家标准委按照相关要求对外通报,通报中收到的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反馈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研究处理反馈意见。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供的反馈意见和对外通报中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逐条处理,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并对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一并报送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调研或者测试验证。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有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外通报。
第四节技术审查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技术审查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开展标准技术审查。审查方案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抄报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一)审查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对于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外邀专家共同组成审查组,同时审查组总人数不应当少于15人,且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应当少于审查组总人数的1/2;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同时是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除外;
(三)审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担任,也可以推举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委员担任,由其主持会议并签署意见;
(四)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五)审查组应当对标准技术水平和审查结论进行投票表决。其中,审查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未出席审查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审查组由部分委员和外邀专家共同组成时,审查组成员总人数2/3以上赞成的(未出席审查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标准仅为会议审查初审通过,会后应当继续提交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未按要求投票表决者,按弃权计票),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六)审查会应当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和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和专家签字。
(一)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5)等相关材料送达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被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共同参与函审;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个月,函审时间截止后,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委员回函率达到3/4,回函意见超过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三)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6),并经秘书长签字。
(一)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标准内容是否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且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
(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现行标准协调一致;
(四)标准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
(五)标准制修订是否符合程序性要求;
(六)标准编写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七)其他需要通过技术审查确定的内容。
第五节报批和发布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不同意报批的,退回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补充完善;同意报批的,报请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报批,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二)标准报批审查表;
(三)标准申报单;
(四)标准报批稿;
(五)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八)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九)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十)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十一)专利相关材料。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第七项材料仅实行会议审查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八项材料仅实行函审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十项材料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十一项材料仅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标准项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材料任何类别标准项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
经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标准项目,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定并经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发布。行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国家标准提请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
强制性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6个月到10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公开。应急管理部加强协调,保障国家标准同步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免费公开。
第六节快速程序
采用快速程序的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提出拟省略的阶段程序,由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按照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省略相关程序,其余程序仍应当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一)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防范应对中暴露出标准缺失或者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尽快制修订的标准项目;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尽快制修订的标准项目;
(三)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的。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或者将现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以及将现行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标准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可以省略起草阶段;
(二)技术内容变化不大的标准修订项目,可以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发布。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报批标准修改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二)标准报批审查表;
(三)标准修改单报批稿;
(四)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标准修改单审查会议纪要;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属于国家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标准修改申报单、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修改单审查投票汇总表等材料。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
使用应急管理标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标准实施的监督主体。
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应当通过执法监督等手段强制实施,应急管理推荐性标准应当通过非强制手段引导、鼓励相关单位主动实施。
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对象应当包括标准使用单位和各级应急管理执法人员。
标准实施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对标准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标准实施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情况、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实施工作的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上公示3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由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研究答复。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技术委员会或者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
第六章附则
应急管理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等相关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附件:1.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
2.应急管理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3.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
4.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表决单
6.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结论表
7.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8.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报批审查表
9.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框架图
1.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1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提出单位: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
填写说明
1.本建议书用于应急管理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统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向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提出应急管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
2.所填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3.非必填项说明。
(1)属于制定标准的,“被修订标准号”无需填写;
(2)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为“无”的,“采用程度”、“采标号”、“采标名称”无需填写;
(3)不采用快速程序的,“省略阶段”无需填写;
(4)不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强制内容”和“强制理由”无需填写;
(5)无国家级或者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撑的,“科研项目编号及名称”无需填写;
(6)不涉及专利的,“专利号及名称”无需填写;
(7)不是由其他类别标准转化的,“其他类别标准号及名称”无需填写。
4.其他项均为必填。
其中,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24个月;经费预算应包括经费总额和经费来源情况,并需说明当财政补助经费达不到预算要求时,能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5.军民通用标准项目应当在“备注”栏中标注“军民通用”;其他不便在相关栏中填写的内容也可以在“备注”栏中填写。
| 中文名称 | ||||||||
|---|---|---|---|---|---|---|---|---|
| 英文名称 | ||||||||
| 标准级别 | □国标 □行标 | 标准性质 | □强制 □推荐 | |||||
| 制定/修订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 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 | □无 □ISO □IEC □ITU □ISO/IEC □ISO确认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 采用程度 | □等同 □修改 □非等效 | |||||
| 采标号 | 采标名称 | |||||||
| 标准类别 | □安全生产 □消防救援 □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 | |||||||
| □基础 □方法 □管理 □产品 □其他 | ||||||||
| ICS | 中国分类号 | |||||||
| 起草单位 | ||||||||
| 牵头起草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归口技术委员会 或分技术委员会 | ||||||||
|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 ||||||||
| 项目周期 |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 |||||||
| 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 □是 □否 | 省略阶段 | □省略起草阶段 □省略征求意见阶段 □无省略阶段 | |||||
| 经费预算说明 | ||||||||
| 目的、意义 | ||||||||
|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
|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
| 制修订标准 拟采取的主要方法 | ||||||||
| 主要强制内容 | ||||||||
| 强制理由 | ||||||||
| 与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的关系 | ||||||||
| 标准涉及的产品清单 | ||||||||
| 是否有国家级或 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撑 | □是 □否 | 科研项目编号 及名称 | ||||||
| 是否涉及专利 | □是 □否 | 专利号及名称 | ||||||
| 是否由其他类别 标准转化 | □是 □否 | 其他类别标准号 及名称 | ||||||
| 备注 | ||||||||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附件2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 项目名称 | 项目计划号 | ||
|---|---|---|---|
| 标准级别 | □国标 □行标 | 标准性质 | □强制 □推荐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调整类别 | □撤销项目 | □变更牵头起草单位和第一起草人 | |
| □变更项目名称和技术内容 | □其他: | ||
| 申请调整内容 | |||
| 理由和依据 | |||
| 牵头起草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归口分技术委员会意见 | 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归口技术委员会 意见 | 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政策法规司意见 | 司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变更牵头起草单位的,“牵头起草单位意见”由原牵头起草单位填写;2.“归口分技术委员会意见”和“归口技术委员会意见”栏,经主任委员书面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可以代其签字;3.各签字栏均需加盖公章。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
附件3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
共 页 第 页
| 标准项目名称: | ||||
|---|---|---|---|---|
| 征求意见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 地址: | 邮箱: | |||
| 序 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修改意见/建议 | 修改理由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委员/专家:
年 月 日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4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牵头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填写
|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专家 | 处理意见 | 理由及依据 | 备注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统计说明:
1.意见征求情况: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专家数 个,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专家数 个,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专家数 个,提出意见 条;②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 条;③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 条。
2.意见处理情况:共收到意见 条,其中,采纳 条,部分采纳 条,不采纳 条,留待审查会确定 条。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表决单
附件5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表决单
| 标准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号: 牵头起草单位: 函审单总数: 发 出 日 期 : 年 月 日 函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
|---|
| 函审意见: □ 同 意 □ 同 意,但有意见或建议 □ 不同意 □ 弃 权 |
| 标准技术水平: □ 国际先进 □ 国际一般 □ 国内先进 □ 弃 权 |
| 建议、意见及理由如下: |
| 说明: ①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 没有回函按弃权票计; ③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 建议、意见及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
| 审查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结论表
附件6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结论表
| 标准项目名称 | ||
|---|---|---|
| 牵头起草单位 | ||
| 组织函审单位 | ||
| 函审时间 | 发出日期 | |
| 截止日期 | ||
| 函审结论表决情况: 发出函审表决单总数: ,返回函审表决单总数: 。 表决“同意”的单数: ,其中,委员 单,外邀专家 单; 表决“不同意”的单数: ,其中,委员 单,外邀专家 单; 表决“弃权”的单数: ,其中,委员 单,外邀专家 单。 标准技术水平表决情况: 表决为“国际先进”的单数: ,其中,委员 单,外邀专家 单; 表决为“国际一般”的单数: ,其中,委员 单,外邀专家 单; 表决为“国内先进”的单数: ,其中,委员 单,外邀专家 单; 表决“弃权”的单数: ,其中,委员 单,外邀专家 单。 | ||
| 函审结论: | ||
| (秘书处盖章) 归口分标委会秘书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 被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函审时,组织函审单位应当先行征求外邀专家的意见,并及时将其意见反馈委员,作为委员函审表决的重要参考;2.委员回函率达到3/4,回函意见超过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3.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7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 标准项目名称 | 项目计划号 | ||||||
|---|---|---|---|---|---|---|---|
| 牵头起草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 审查方式 | 审查会召开日期 /函审结束日期 | ||||||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 |||||
| 序号 | 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人 及单位 | 处理意见 | 理由和依据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注:1.“审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会议审查”或者“函审”;2.“处理意见”分为“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三种,对于“部分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报批审查表
附件8
| 标准报批名称 | |||
|---|---|---|---|
| 标准项目名称 | 项目计划编号 | ||
| 牵头起草单位 | 申请报批日期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牵头起草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归口分技术委员会 意见 | 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归口技术委员会 意见 | 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政策法规司意见 | 司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报批审查表
注:1.“归口分技术委员会意见”和“归口技术委员会意见”栏,经主任委员书面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可以代其签字;2.各签字栏均需加盖公章。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框架图
附件9
①
标准立项
下达计划
(国标:国家标准委
行标:应急管理部)
审定同意
(部领导)
立项审核
(政策法规司
和技术委员会)
项目提出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⑤
报批发布
报请批准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④
技术审查
③
征求意见
②
组织起草
公告发布
(国标:国家标准委
行标:应急管理部)
审定同意
(部领导)
意见处理
(牵头起草单位)
形成送审稿
(牵头起草单位)
按照计划起草
(牵头起草单位)
形成征求意见稿
(牵头起草单位)
形成报批稿
(牵头起草单位)
形成审查会议纪要
或者函审结论表
(分技术委员会)
会议审查表决
或者函审表决
(分技术委员会)
成立会议审查组
或者送达函审材料
(分技术委员会)
报批审核
(政策法规司
和技术委员会)
意见统计
(分技术委员会)
征求意见
(分技术委员会)
制定起草方案
(牵头起草单位)
成立起草小组
(牵头起草单位)
注:1. 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组织起草阶段不应当超过10个月,征求意见阶段和技术审查阶段均不应当超过4个月;2.其他标准项目,组织起草阶段不应当超过12个月,征求意见阶段和技术审查阶段均不应当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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