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 第11号):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国办发〔2018〕47号发布 2019年4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19年 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应急管理部

2019年4月13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