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委办〔2018〕16号发布 2018年6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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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
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委办〔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2008-2013年间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其中252件文件宣布失效。有关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8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9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0年)
4.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1年)
5.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
6.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3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