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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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五章附则
附件:
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2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3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附件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附件2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 危害因素 | 分类 | 要求 |
|---|---|---|
| 颗粒物 | 一般粉尘,如煤尘、水泥尘、木粉尘、云母尘、滑石尘及其他粉尘。 |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规定的KN9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
| 石棉 | 可更换式防颗粒物半面罩或全面罩,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 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 |
| 矽尘、金属粉尘(如铅尘、镉尘)、砷尘、烟(如焊接烟、铸造烟) |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 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 |
| 放射性颗粒物 |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 规定的KN10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 |
| 致癌性油性颗粒物(如焦炉烟、沥青烟等) |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 KP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 |
| 化学物质 | 窒息气体 | 隔绝式正压呼吸器 |
| 无机气体、有机蒸气 | 防毒面具 面罩类型: 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半面罩;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0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全面罩;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大于100倍,使用隔绝式或送风过滤式全面罩 | |
| 酸、碱性溶液、蒸气 | 防酸碱面罩、防酸碱手套、防酸碱服、防酸碱鞋 | |
| 噪声 | 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 80dB≤LEX,8h<85 dB的 |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 |
| 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 LEX,8h≥85dB的 |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附件3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 岗位/工种 | 作业者数量 | 危险、有害因素类别 | 危险、有害因素浓度/强度 | 配备的防护用品种类 | 防护用品 型号/级别 | 防护用品发放周期 | 呼吸器过滤元件更换周期 |
|---|---|---|---|---|---|---|---|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附件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单位/车间:
| 序号 | 岗位/工种 | 员工姓名 | 防护用品名称 | 型号 | 数量 | 领用人签字 | 备注 |
|---|
发放人: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