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二章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
(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实施行政许可;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4.参加党群活动;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第三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
4.时间安排;
5.其他事项。
(四)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如下:
(一)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的规定,将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的煤矿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章编制程序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第五章附则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