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救护队涉企收费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7〕87号发布 2017年11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规范矿山救护队涉企收费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规范矿山救护队有偿服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收费与服务不对等和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行为,现就规范矿山救护队涉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清单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本地物价部门,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矿山救护规程》等有关规定,将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事故救援和预防性检查等服务项目纳入矿山救护队涉企收费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矿山救护队要主动向物价部门报告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等情况,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媒体监督。

二、严格履行服务义务

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减少服务项目;要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技术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三、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矿山救护队涉企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大、操作性隐蔽等违规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 年10月23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