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2017〕18号发布 2017年5月2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即日起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