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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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及实验室的布局与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 年 9 月 14 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
(一)法人证书影印件;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影印件及附表复印件;
(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记录(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记录);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含人员签字);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原件或影印件;
(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影印件;
(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效证明或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十)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汇总表(类别、仪器编号、名称、规格型号、量程、精度、购置时间、生产厂家、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十一)仪器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基础档案。
(一)评价服务合同;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价方案及审核记录;
(四)现场调查记录、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六)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检测资料等);
(七)评价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评价相关的记录、资料。
(一)检测服务合同;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现场调查记录、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四)检测方案及审核记录;
(五)现场采样记录、现场检测记录、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六)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
(八)检测报告及审核记录;
(九)其他与检测相关的记录、资料。
评价档案、检测档案归档材料,以技术服务项目为单位,由项目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在出具技术服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应完成归档。
档案形成部门(或负责收集整理的部门,下同)对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等负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处置意见并妥善处置相关档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
根据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的需要,实验室一般应设置天平室、色谱室、光谱室、高温室、理化室、样品前处理室等专用实验用房,以及样品室、试剂室、洗涤室、气瓶间、现场仪器室等辅助用房。
(一)远离振源,防止气流和磁场干扰。实验室设在临街建筑物上的,天平室应设置在背向街道一侧。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 6m2 的缓冲间,天平操作间与缓冲间之间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宜采用推拉门,并与天平室的门错位布置。天平室外窗应为双层密闭窗并设置窗帘;
(二)天平室墙体、地面应平整光滑,不积尘、不起灰。室内应干燥明亮,光线均匀柔和,避免阳光直射在天平上;
(三)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放置高精度天平的天平台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
(四)应设置室内环境条件控制设施,备有温湿度计,保持称量环境温度、湿度相对恒定;
(五)天平室应设置除静电设备。
(一)色谱室应保证分析测定所要求的温度、湿度条件;
(二)气相色谱仪采用氢气发生器作为气源的,应做好设备的维护管理;使用高压钢瓶作为气源的,气瓶布置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安全使用;
(三)色谱室应保证通风良好,气相色谱仪上方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将尾气排至室外;
(四)液相色谱仪与气相色谱仪应分室放置,避免相互干扰。
(一)应远离样品前处理室,防止酸、碱、腐蚀性气体等对仪器的损害;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应设局部排风,排风罩宜为耐火、耐腐蚀材质,罩口控制风速为 0.5m /s~ 1.0m /s。
(一)有机样品和无机样品前处理应分开;
(二)墙体地面应平整光滑、耐腐蚀,易于冲洗清扫。实验台、试剂柜等应耐酸碱腐蚀;
(三)样品前处理室应通风良好,设置独立通风橱,样品消化处理应设置耐酸碱腐蚀的通风橱。
(一)设中央实验台或靠墙布置实验台,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靠墙布置的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200mm ;
(二)实验台上方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三)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提取溶剂与其他检测项目相同时,需单独设立分析室进行专项测定或处理,避免相互干扰;
(四)理化室内不得长时间放置药品和试剂,需临时放置的,应设置具有通风功能的药品柜,药品和试剂应按要求分类存放,需冷藏的试剂应放置在冷藏设施内。
(一)应确保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二)墙体、地面应防水、防滑、耐腐蚀,地面应设置地漏。
高温室内严禁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机化学品,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一)气瓶应分类妥善保管,远离火源、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及强烈振动;
(二)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明显标记,摆放整齐,并设有栏杆或支架进行固定;
(三)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一)试剂柜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并安装排风系统;
(二)试剂应分类存放,禁忌试剂不得混存。液体试剂和固体试剂应分柜存放,腐蚀性物品应包装严密,酸、碱试剂应分开存放,氧化剂与还原剂应分开存放,光敏试剂应避光保存,易燃易爆试剂应专柜存放;
(三)剧毒物品(含易制毒试剂)的存放应依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设置联网防盗报警、监控、通风换气等装置,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双锁保险柜等,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
(一)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管理、应急程序、后期处置等相关内容;
(二)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洗眼器,在实验用房出口就近处或在10s内可以快步到达的实验室公共区域设置应急喷淋器,并保证应急冲洗设施能够有效使用;
(三)配备应急药品箱,药品箱内应配备止血带、绷带、创可贴、医用酒精、脱脂棉签、剪刀、镊子等应急用品,且种类、数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四)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及标识,在室内及走廊上安装应急灯,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