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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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11 月 13 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四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五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六章附则
附件:
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3.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附件2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工作场所存在苯,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苯(皮)
Benzene(skin)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油状液体,相对分子质量78,易燃、易挥发。不溶于水,可与乙醚、乙醇、丙酮、汽油和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混溶;遇氧化剂或卤素剧烈反应;苯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 可经皮肤、呼吸道进入人体。
主要损害神经和造血系统。
短时间大量接触可引起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嗜睡、步态不稳,重者发生抽搐、昏迷。长期过量接触可引起白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应急处理
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具;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清洗,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各至少20分钟;呼吸困难时给与吸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防护措施
禁止明火、火花,高热,使用防爆电器和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必须戴防毒面具 注意通风 必须戴防护手套 必须戴防护眼镜 必须穿防护服
标准限值:xxx 检测数据:xxx 检测日期:xxxx年x月x日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xxxxxxxx
3.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附件3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甲醛
分子式:HCHO 分子量 30.03
理化特性 常温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沸点:―19.5℃,能溶于水、醇、醚,水溶液称福尔马林,杀菌能力极强。15℃以下易聚合,置空气中氧化为甲酸。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低浓度甲醛蒸气对眼、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甲醛蒸气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毒性作用,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
主要症状:眼痛流泪、喉痒及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口腔糜烂、上腹痛、吐血,眩晕、恐慌不安、步态不稳、甚至昏迷。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有红斑、丘疹、瘙痒、组织坏死等。
职业病危害
防护措施
1.使用甲醛设备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加强通风排毒。
2.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治
措施 1.撤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
2.皮肤粘膜损伤,立即用2%的碳酸氢钠(NaHCO3)溶液或大量清水冲洗。
3.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