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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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9 月 22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险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损害未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的事件。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